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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办法中的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栏目:积分入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4-11-3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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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办法中的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深圳积分入户办法中的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水留言:

  深圳市发改委、公安局等单位于2017年7月份新出台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中,规定入户必须要有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此项规定明显失当,因为:1.一部分人来深圳工作是住在工厂宿舍里或在外工厂租赁的房屋中,哪里有租赁合同?2.许多民房(如小产权房、本地人自己盖的房)出租都办不了租赁合同,如果要办理租赁合同,另外加钱,会大幅增加务工者的经济负担。3.五年以内如果隔一两年换一个工作,有时住在工厂宿舍,有时住在没有租赁合同的民房里,即便有时候住在有租赁合同的房屋内,如何有连续五年或者累积五年的租赁合同?无法提供租赁合同,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不到位有关,这不能让外来务工者承担后果。我来深圳工作快十年了,一年到头经常加班,节假日都无法保证休息,流血流汗为特区发展创造价值,一个入户的事被这样那样来限制,我感到心寒。当权者真的是不管百姓困难,空喊服务民生。

  此项规定应修改为:通过查询房屋综管部门网上记录,在深圳居住超过5年的,或在申报前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社保累计超过五年的,即可申报入户。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深圳积分入户办法中的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领导批示,深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深圳市政府回复意见: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以下简称《积分入户办法》)规定,申请积分入户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该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文件制定的。上述文件均明确强调特大城市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主要依据制定落户政策。因此,特大城市积分入户政策中可准予积分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合法稳定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七、十四、十六、十九条对“合法稳定租赁”有明确规定:一是租赁可以合法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屋;二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于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因此,《积分入户办法》中有关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法性确认依据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该市户籍迁入政策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居住社保迁户4条渠道,《积分入户办法》只是居住社保迁户渠道的实施细则,并非该市唯一的入户政策。如您符合其他渠道的政策要求,也可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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